香港商标转让

一、香港商标转让概况: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香港商标处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香港商标处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香港商标转让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香港知识产权署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处的商标注册大厅去办理。

 

三、香港商标转让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受让方签字/盖章;

3、受让方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的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5、办理转让注册手续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 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